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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籍阮姓男子來台工作,卻跟女僱主13歲女兒發生4次性關係,1次還在新北市萬里一處公園打野砲,後被僱主查覺提告,新北地院考量一開始是少女找阮男,兩人兩情相悅,達成賠償23萬元和解,已給15萬元,依與未滿14歲性交罪判處2年,緩刑3年須保護管束,驅逐出境返回越南後須每月給3千元給女僱主,直到給足剩餘8萬元為止;尚可上訴。
 
阮男(24歲)受僱在新北市八里區工作,女僱主也提供宿舍,2016年4月阮男還參加女僱主13歲女兒的生日,日後阮男跟女僱主女兒萌生情愫,少女常去找阮男,自同年8月起在阮男友人處、宿舍以及萬里區某公園,共發生4次性關係。
 
少女母親查覺提告,阮男認罪,也在少女下體採集到阮男DNA,法官考量兩人屬男女朋友,一開始還是少女主動來找阮男,少女、母親都選擇原諒,和解賠償23萬元已給15萬元,少女母親也同意剩下的8萬元,讓阮男先回越南工作,每月再匯款3000元償還,法官才判處2年,緩刑3年,須保護管束也要驅逐出境。

至於若全案若確定,阮男是要先保護管束,還是直接驅逐出境?判決指出,雖《保安處分執行法》規定是:「宣告多數保安處分,其中有驅逐出境者,得僅就驅逐出境執行之」,但此屬檢察官執行時須斟酌問題,只能建請檢方能考量少女母親意願,能立即驅逐出境,讓阮男回國工作來償還尚欠的8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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